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试行)

新版首页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人工智能终身成就奖、山东省人工智能卓越贡献奖、山东省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山东省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山东省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含科普项)、山东省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山东省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提名和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五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负责“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营工作。

  第七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各项管理工作和设奖资金运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以及山东省有关规定。

  第八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评奖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

 (二)从专家库遴选当年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报学会理事长审核同意;

 (三)组织评审会议;

 (四)收集对评奖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等;

 (五)负责对设奖资金进行募集,每年向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报告设奖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

 (六)开展与推荐申报有关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及学会交办的其他评奖相关事宜;

 (七)组织承办颁奖系列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山东省人工智能终身成就奖

 第九条 奖励满足以下条件的候选人: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学术风范,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智能科学研究或者智能技术开发工作,对山东省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取得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长期致力于推进山东省智能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卓著,取得多项被国内外公认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推动人工智能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或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

  第二节 山东省人工智能卓越贡献奖

 第十条 奖励满足以下条件的候选人:

 (一)在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和工程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成就卓著、贡献巨大。

 (二)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或者是在人工智能科学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通过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产业升级和成果转化,为推动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

  第三节 山东省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授予在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科学发现,被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度高,以及为推动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主要成果应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尤其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并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山东省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的成果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较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奖励团队成果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节 山东省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发明奖所奖励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信息技术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集成。

  第十五条 奖励授予在人工智能科学技术领域主要技术发明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同时,经过技术实施后,能够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山东省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对原始性创新比较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一定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奖励团队成果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五节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不含科普项目)

 第十八条 奖励授予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创建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产业和著名智能产品或系统,推进山东省智能产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项目完成人,该项目在科技创新性、先进性和应用效果对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一般不得作为山东省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人所做出的技术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提升了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提升了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通过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创新和集成,形成、拓展了产业链,发挥了较强的辐射和带动效应,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或者产品的更新换代,形成了较大生产规模、较高生产水平和配套能力,可以评为三等奖。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一等奖项目人数不超过12人,二等奖项目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项目人数不超过6人;一等奖项目完成单位数不超过9个,二等奖项目完成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项目完成单位数不超过5个。

 第六节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科普项目)

 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科普项目)授予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在科普创作取得创新性作品、形成独立科普体系,且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完成人。本奖项不设等级。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数量要求见第五节规定。

 第七节 山东省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山东省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创新机制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在企业内实施的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二)实施和完成技术创新工程的企业。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设等级。

  第八节 山东省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授予在山东省人工智能领域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申报当年度奖项须在当年7月31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是指为奖励优秀青年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开创性研究工作,加速促进创新型青年人才的成长。山东省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主要奖励在科研第一线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就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山东省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注重成果完成人的工作基础和创新潜力,以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创新性潜力和科学价值,所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高度认可和广泛引用。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奖励个人,不设立等级,每年单项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申请人只能获得1次山东省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励。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采取单位提名和专家提名的办法申报,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提名:

 (一)学会理事以上单位会员,可自提名,限提名1项;

 (二)学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名数量不超过6个;

 (三)山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均具有提名权,提名数量不限;

 (四)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2名理事联名提名,每位理事提名数量不超过1个。

 第二十五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所有权有异议者,不得作为成果完成单位推荐;主要成果已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获得与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相当水平的社会力量组织的奖励原则上不得作为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申报山东省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和山东省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六条 推荐“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必须经被推荐人及其所属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内容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提名参加“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提名参加“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九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山东省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山东省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和山东省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当年度已评定公示授奖并放弃的获奖单位及获奖人,原则上同类成果不得重复报奖,其项目成果新增内容须超过50%则可申报。

  每人每年只允许作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的一个项目的第一完成人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 提名专家、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单位(提名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拟授奖项目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方能生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成果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包括通讯评审、现场会评、答辩等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三十七条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有权组织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委员的有关评审组专家,对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八条 当年参评奖项的成果完成人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专家委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第三十九条 各评审专家委员和奖励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成果完成人和成果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如擅自泄露评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保留追究当事人相关违纪责任;

第六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理事长对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每年颁授奖金总额依据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办公室募集的奖金数额合理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的日常办公及经费管理,按照奖励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每年利用网站、媒体等途径宣传介绍获奖人及其主要科学技术成就。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办公室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0日 14:50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