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

英文名称:Shandong Associ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SDAI。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本省境内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领导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人工智能的理论研究、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培养人工智能领域优秀科技人才,普及人工智能科技知识,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为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领导全体会员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创新研究,促进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学科发展与建设。

(二) 带动全社会学习、宣传和应用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 创办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专业期刊和普及刊物;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四) 协作研究科学难题,共商技术攻关,促进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不断发展。

(五) 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咨询与培训和科普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认识水平。

(六) 在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授权下,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产品与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和编制,为山东省制定智能产品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七) 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下,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八) 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下,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学术评审、技术鉴定和学术奖励。

(九)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影响;单位会员需是从事与本学会业务范围相关的学术研究、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以及对外国际交流活动;

(七)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学会的出版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八)向山东省科协和国家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学家等候选人;

(九)申报学会组织评选的各项奖项。

二、单位会员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理事及以上级别的单位会员可推荐、提名本单位代表为理事及相应级别候选人,并代表本单位参与学会的活动;

(六)组织申报本学会设立的集体类科技奖励项目;

(七)获得本学会对技术咨询和服务请求的优惠、优先权;

(八)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学会的出版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为本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七)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依据《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产生。《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司库、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秘书长应具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届期相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遇特殊情况,学会法定代表人可委托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兼任其他社团副理事长(副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副理事长兼任其他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学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的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本学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学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学会管理层会议。

第七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七十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 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