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人工智能产品、人工智能企业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二条 国内注册的从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研发和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个人研发的产品以及单位研发自用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工智能产品,是指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或者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底层支持的软件和硬件产品。
第四条 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需为直接研发人工智能相关核心技术的软件、硬件等形式的产品,或者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应用领域问题的产品;
第六条 申请人工智能产品认证,应由该产品的研发、生产单位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产品经审查材料齐全,经专家评定符合人工智能产品认证条件的,由学会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正式认证并备案。
(一)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在注册成立1年以上,且至少拥有1项已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产品;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人工智能产品销售或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中,自有人工智能产品的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五)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五)企业拥有的《人工智能产品认证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上年度合同金额最大的两个人工智能产品销售或人工智能技术服务合同(协议);
(七)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人工智能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报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
第十条 申请认证的企业经审查材料齐全,经专家审核符合人工智能企业认证条件的,由学会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正式认证并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学会应在20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学会以及参与认证工作的相关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已认证的产品或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认定资格等处罚:
(二)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第十五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