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工智能优秀学位论文奖励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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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省内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本科生潜心钻研、务实创新,表彰在创新性研究和应用实践中做出的优秀成果,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设立“山东省人工智能优秀学位论文奖”。

 第二条 为规范奖项和评奖流程,根据《山东省人工智能学 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奖项设置分为山东省人工智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奖。以后可根据需要增补新奖项。

 第四条 奖项实行提名制,不受理个人的申请或自荐。

 第五条 奖项组织、评选等事务由山东省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奖项描述及评选流程。

 第六条 山东省人工智能优秀学位论文奖评奖资格和流程。

 评奖标准:授予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重要突破,或在关键技术和应用技术方面有重要创新的山东省内 人工智能领域学位论文的作者。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获奖论文作者可获得奖励证书。

 候选人资格:优秀博士论文候选人一般应在提名截止日之前的两年内获得博士学位,优秀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应在提名截止日之前的一年内获得学位。

 提名人:具有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学科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授予权(分别对应于优秀博士/硕士/学士论文)的高校或研究机构(提名)。每一类别提名参评论文不超过 2 篇。参选论文也可由 3 名理事联名提名,每位理事同一类别限提名 2 篇。已经参评过的论文,不得再被提名。

 评选流程:评选过程分资格审查、同行评议两个阶段。奖励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确定同行评议专家名单。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情况,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奖励数量评出获奖候选论文。评出的获奖候选论文名单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学会秘书处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报理事长确认。

 公示流程:获奖候选论文名单公示期为 10 天,无异议方能生效。公示期中有异议者,由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再作结论并公示。

 第七条 经费由学会预算及其他机构或个人赞助。

第三章 罚则

 第八条 获奖论文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经同行专家认定后 由奖励办公室查实后报学会理事长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九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由奖励办公室查实后报理事长批准撤销其提名,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批评,停止其提 名资格二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十条 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接受请托、泄密的,奖励办公室查实后报理事长批准,由学会通报批评,违规者二年内不得参与学会评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9月20日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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