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教 学成果奖励相关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SDAAI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SDAAI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山东省人工智能领域从事教学实践、教学管理或教育研究、教育管理,并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工作者或教育管理者。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五条 SDAAI 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期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为评审标准,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奖励对象:在山东省人工智能领域从事教学实践、教学管理或教育研究、教育管理,并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工作者或教育管理者。
参加 SDAAI 教学成果奖评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
(二)直接承担人工智能领域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两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四)教学成果完成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至少两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先进性、示范推广作用,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实践检验起始时间从实施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定时间;
(五)项目完成人不超过8名,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第七条 奖励各等级的评审标准
(一)特等奖
特等奖授予在山东省人工智能领域对高等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实践中取得重大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显著影响的集体或个人。
(二)一等奖
一等奖授予在山东省人工智能领域对高等教育教学理论有创新,对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山东省内产生较大影响的集体或个人。
(三)二等奖
二等奖授予在山东省人工智能领域对高等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取得较大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的集体或个人。
第八条 已经获得和正在申报/推荐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全国性学会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中使用过的材料,不得作为推荐 SDAAI 教学成果奖的支撑材料。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
第九条 SDAAI 教学成果奖实行推荐制,以下机构(合称推荐者)具有推荐资格:
(一)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三)三名(含)以上理事联名推荐(每名理事同一年度最多推荐2项)。
第十条 推荐者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推荐材料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评审分形式审查、初评、公示、终评和结果公布五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由秘书处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二)初评:由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组织专家以网评方式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公示:初评结束后,在学会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如有异议,需要在异议期内向学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四)终评:由提名与奖励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特等奖、一等奖应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评专家通过,二等奖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会评专家通过;
(五)结果公布:终评结束后,在学会网站对终评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被推荐为参评 SDAAI 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其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课程或者学科专业的 SDAAI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被推荐为参评 SDAAI 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个人,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课程或者学科专业的 SDAAI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 2022 年第 4 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